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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住张家口市**小区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湘味情饭店吃饭喝酒。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S****),从桥东区林园南街路口湘味情饭店出发,行驶至林园路林园南街200米处被交警三大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23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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