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路**号**家属院,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京杭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转盘处,被故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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