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东**村**街道**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人张某某驾驶冀A****8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赵线**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扣查,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03.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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