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景县**乡**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景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5****号小型轿车沿景县后留名府街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后留名府乡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97mg/100ml。到案后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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