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7****启辰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菜市场门口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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