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街**号**室,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01省道与恒山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99.8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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