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2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百泉路与广平大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