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村**街**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2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百泉路与广平大街交叉口西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传唤并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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