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东安庄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深州231省道行驶,行驶至115公里+90米处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双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4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所驾车辆为电动三轮车,根据我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参考意见》(试行)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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