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庄**村**路**号,现住**。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黑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路北1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0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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