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号中型普通客车送24名本村学生到朱家庄村小学上学,行驶至朱家庄村南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且该车核载人数14人,而实际载客人数已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且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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