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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09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因案件审查终结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2日00时23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富强大街准备靠边停车时与沿东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富强大街左转的刘**(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因现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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