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20时许, 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冲江道与太行大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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