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农民,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冀TH****号三轮摩托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通桥西侧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衡公物鉴(毒)检字【2020】0461号检验报告显示:从所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此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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