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7时9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赵县定魏线范庄村处被赵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值为83.3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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