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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6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45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9****号小型轿车沿饶阳县肃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饶阳县肃临公路36公里100米时,被交警查获,后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4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4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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