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高阳县**街道****大街**号,现住高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F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朝阳路宏润大街至建新大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鉴定为15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内乙醇含量未明显超标、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