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高阳县**街道**村**大街**号,现住高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1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F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朝阳路宏润大街至建新大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鉴定为15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内乙醇含量未明显超标、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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