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冀J*****的别克牌的小型轿车,沿南大港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辛庄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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