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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B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沿沁阳市怀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广场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7.33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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