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办事处**路**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QD****号蓝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镇经贸路消防队东侧200米处时,被西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其血样。2020年6月8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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