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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住********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LB****号车途径高平街道时,被交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的酒精含量结果为118mg/100ml。后张某某趁机离开现场。次日10时许,张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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