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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某某,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8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R****号小型轿车沿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北洋七路行驶至永立钢业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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