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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1****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区新前街道北院线至屿下村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网上查询记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相关文书、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初犯、偶犯;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3、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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