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99********,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发大道行驶。当车行驶至武义县开发大道与环城东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睡着。03时43分许,经路人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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