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
2017年9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玉潭路往楚门镇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50公里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被送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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