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D8K****号小型轿车从本市**街道**村**出发驶往**街道**村。19时2分许,途经**地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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