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家人在龙游县**镇**幢**号家中吃饭,其间饮用白酒。当日17时许,张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驾驶浙H3U****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前往龙游县**街道**路**饭店与郑某某等人吃饭。饭后,张某某驾驶浙H3U****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某等人前往**路**酒店,当日19时19分许,行驶至龙游县**街道**路**小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龙游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同月8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