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济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小区**别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五指山市**小区**别墅自家里喝酒后,驾驶牌号为琼**的小轿车往五指山市南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五指山市公安局南圣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其体内血样。次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超过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的起亚小轿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送检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人员电子档案;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以及未造成其他损失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民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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