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5********,汉族,专科毕业,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414县道16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张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8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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