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务工,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栋**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AS****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国道**人行天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1.2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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