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3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高速**收费站入口前30米路段(高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6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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