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11974********,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小区**巷**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本田”牌小汽车从仙桃市**渔场至仙桃市城区,当车行至**公路**大桥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犯罪嫌疑人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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