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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11974********,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小区****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9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本田”牌小汽车从仙桃市**渔场至仙桃市城区,当车行至**公路**大桥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犯罪嫌疑人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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