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街**号**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晚上19时许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段开展“夜查整治”行动。21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鄂Q*****的小型轿车欲前往教育城帮客户开锁,经过接龙桥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下检查证件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8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来凤县中心医院二楼抽血取样,拟作血样中乙醇含量的鉴定。2021年1月8日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结果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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