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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A****U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三店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店中路鑫海花城小区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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