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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石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石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

2018年12月1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43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首市团山寺镇中心幼儿园附近“T”字路口时,撞到道路东侧施工围栏后摔倒受伤昏迷,行人熊某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在石首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液送至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487.0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全案证据仍然无法证明事故现场车辆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驾驶。本案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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