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本科文化,住襄阳高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1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F****3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行至本市长虹路与华光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6mg/lOO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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