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碧洲牌低速三轮汽车沿湘乡市大将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湘乡市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并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5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属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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