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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040118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农民,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F*****的小型汽车在本县文星镇冬茅路地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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