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庄**号,现住灌云县**镇**小区**楼**单元**室。该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G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伊山镇兴农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出发,沿西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路附近停车休息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静脉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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