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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8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社,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府****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J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22青兰高速会宁高速收费站时,被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师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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