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住兰州市安宁区**街**湾租住房。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J3***号三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26.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