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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市安宁区****湾租住房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J3***号三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26.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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