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4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酒泉路出发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绿色市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0.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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