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住甘肃省兰州新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04日03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永登县**镇**路行驶时,被巡逻至此处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龙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全司法【2021】毒鉴字第007号号鉴定意见书结果表明:张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 132.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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