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4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越野客车行经秦张公路仁义村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84.6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93.48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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