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3********,汉族,大专毕业,住新密市苟堂镇**村**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少林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
2、 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3、 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
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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