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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陇南市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去KTV唱歌,行驶至礼县**镇**路段,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在检查询问中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查,拒不配合,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样送至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值为116.4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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