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古庄路口至新西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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