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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安溪县**乡**村**号,现住址惠安县**镇**工业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途经惠安县**镇**工业区**路路段时,被执勤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0.4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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