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信息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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