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安市**街道**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2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亭兜小区沿富春大道、富阳桥往城北街道**村**号方向行驶,行经富阳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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