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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闽侯县**镇**路路边的烧烤摊饮酒后,驾驶闽******小轿车从滨河路出发沿荆溪大道往中铁城方向行驶,途经**道**队路段被交警大当场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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